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半導體工程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92 年 09 月 20 日(創會會員大會)初訂
中華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93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95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95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99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101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102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103 學年度第二學期期初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106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108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條 本規章依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半導體工程系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 宗旨:為謀求本學會會員之福利及推動身心健康活動並增加學術研究為目的。
第三條 會址:高雄市楠梓區海專路142號 大仁樓 3 樓
第四條 任務:
1.籌畫及推動各種有益身心健康及學術研究的活動。
2.促進會員彼此之溝通合作。
3.加強校內學會組織間之聯絡與合作。
4.謀求會員福利。
第五條 主管機關:半導體工程系
(第壹章 總則
特別標示修訂日期以外之所有條例於中華民國 92 年 09 月 20 日-創會會員大會初訂)
第六條 資格:凡半導體工程系之學生,均為當然會員;繳交系會費之成員,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當然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於本學會內行使選舉及罷免之權力。
2.繳納活動金額後即可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 本學會正式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於本學會內行使發言、表決、投票、參選及罷免之權力。
3.審查本學會之經費收入支出。
4.享有本章程及有關之各項權利。
第九條 本學會正式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從本會之會章規定。
2.服從本會之各項決議案。
3.於每學年開學後繳交系會費。
4.尊重會員間彼此權益。
第十條 本學會會員若中途因故休(退)學者,應除去會員資格,可要求退費。
(第貳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特別標示修訂日期以外之所有條例於中華民國 92 年 09 月 20 日-創會會員大會初訂)
第十一條 本系學會之會議分為會員大會,幹部會議,例行會議,專案會議四種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由參與本系會之半導體工程系學生組成,其職責如下:
1.促進師生間之溝通交流。
2.訂定學會之各種政策。
3.通過會章。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
1. 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當然會員連署請求系主任,認為必要時均可召開臨時會議。
2.會議記錄應予以保存。
3.稽核學會財務收支狀況。如發生疑問時,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通下,可請學會加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之召開,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於每學年學期初及學期末分別召開一次。
2.臨時會議: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幹部連署請求或會長認為有必要時,均應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例行會議:
1. 於每週擇期及地點定時召開。
2. 可提出並討論會內各項會務。
第十六條 專案會議:
1. 本會議由專案小組向會內幹部提請召開。
2. 專案會議出席人數需達到本會議應到人數之二分之一才可召開。
第十七條 上述各項會議之決議,需經由指導老師簽章後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出席大會應過半數始得開會,如有緊急事件之臨時會議,得不受出席人數之限制。
第十九條 會議召開時,如遇會長因公、事、病假等而不能出席時,其會議主席由副會長擔任之,若
會長與副會長均無法出席時,其會議主席由執行秘書擔任之,若以上三位均無法出席時,
會議之主席由會內幹部互選,依最高票數遞補之。
(第參章 會議 特別標示修訂日期以外之所有條例於中華民國 92 年 09 月 20 日創會會員大會初訂)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經由系會成員裡推選數名代表參與競選應由本系正式會員之選舉,最高票當選者擔任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除會長、副會長外,各組幹部成員討論選任之,經系主任、指導老師及會員大會通過 後任用,任期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討論後指派一名執行祕書,任期一年。 第二十三條 各部應互選出一名擔任部長,並由部長任命各組組長,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條
各組組員於每學期可對外公開徵選,經會長同意後擔任。 第二十五條 若候選人只有一組,投票結果反對大於同意,須召開補選會議,若未提出原候選人以外之其他組候選人,則宣布原候選人當選,若有新候選人提出,則於該會議中訂下補選日期,新候選人之同意票得票率須高於原候選人之同意票得票率,新候選人之反對票得票率須低於原候選人反對票得票率,兩者同時成立才可宣布新候選人當選,否則應為選人當選。 第二十六條 幹部部門設有活動部、美宣部、財務部、權益部、攝影部、文書部、資訊部; 活動部之下設有公關組及企劃組,財務部之下設有器材組、出納組及會計組。 (第肆章 幹部選舉 最新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會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
會長: 1.承系主任和指導老師之協助,領導幹部執行決策與推動本會之活動。 2.主持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休會時處理本學會之會務。 3.為出席學生校際會議之代表,若因可依據之理由不能出席時,得指派適當人選出席。 4.審核各種會務。 5.協助系主任和指導老師,共同稽核本學會經費收支情形。 6.處理本會對校外有關事務。 7.負責學會幹部之聘任,並負責其工作之督管。 8.對外代表本學會行使職權,對內協助幹部及規劃本會發展方向。 9.為本學會之最高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副會長: 1.協助會長處理學會之行政事務,並推展活動之進行。 2.會長公假外出或實習時,代其職務。 3.配合決策,督導學會各組活動之進行。 4.協助會長決策及處理會務、輔助會長各項事宜。 5.副會長得經會長授權後代理會長出席各項活動。 6.協助幹部及規劃本會發展方向。 第二十九條、執行秘書: 1.協助會長及副會長處理學會之行政事務,並推展活動之進行。 2.會長及副會長公假外出或實習時,代其職務。 3.監督學會各組事務之進行。 4.協助會長及副會長決策及處理會務、輔助會長及副會長各項事宜。 5.執行秘書得經會長及副會長授權後代理會長出席各項活動。 第三十條、活動部長: 1.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公假外出或實習時,代其職務。 2.負責各項活動之籌畫與辦理。 3.負責學期內系上之康樂事宜。 4.推動同學參加校內外康樂性活動。 5.負責學會康樂性活動之主持及綜理。 6.管理活動部內部各組事務及活動。 第三十一條、財務部長: 1.負責收據憑證保存。 2.負責每學期財務報表編制與公佈和學會財務之管理。 3.負責於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提出財務報告。 4.負責各項活動預算籌劃,並於每次活動結束後公佈該活動之收支情形。 第三十二條、器材組長: 1.負責本學會器具室及器材之管理。 2.負責本系公有物品清單之編寫與校對。 3.負責每學期報表編制與公佈。 第三十三條、攝影部長: 1.負責各活動及會議之照相與攝影紀錄。 2.負責各活動相片之沖洗及影像檔之備份,記錄建檔保存。 3.負責租借各活動之場地與拍攝器材等活動相關器材。 第三十四條、權益部長: 1.負責學生申訴事件。 2.協助老師與同學間的溝通管道。 3.協助老師更了解學生的需求、看法。 4.調查統整活動舉辦偏好。 5.義務負起活動成效滿意度的調查、提升、優缺點回報。 6.如其他部門需要協助需立即支援。 第三十五條、美宣部長: 1.負責學會海報繪製及美工設計。 2.負責活動宣傳及活動地點佈置。 3.負責學會刊物的美工設計。 4.負責系館的設計及布置。 第三十六條、資訊部長: 1.負責系網頁的架設及維護。 2.系上各種活動及資訊的宣傳管理。 第三十七條、文書部長: 1.管理本學會一切紀錄文書資料,並將文書資料建檔保存。 2.負責檔案之處理、公文之簽呈。 3.任何活動結束後將所有活動資料建檔。 4.負責學會文件之處理及彙整,會議召開之紀錄。 (第伍章 幹部職責
最新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會員大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經費規章主要為中華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99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會 員大會修訂,若有解釋不清處詳見於行政A-2財務規章。 第三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以會員繳納系會費為主要來源,視活動內容得向學生活動中心及學校方 面,申請補助。 第四十條
會員繳納之會費為每學年伍佰元整,並於剩餘學年度全額繳交。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須於每學期末公佈該學期收支狀況。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收支呈報系主任審查後,並張貼於各班公佈欄,並在系網頁公開徵信。 第四十三條 若無繳交系會費者,該會員將無權力要求本會履行應負之義務。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費設專戶儲存於楠梓郵局。 第四十五條 學會每學期經費支出規範如下: 1. 會長規劃經系主任核可之一般活動佔學期收費百分之八十以下,包含傳統活動、合辦 活動、學術活動、聯誼活動,若超過百分之八十須由經費配額會議中提案,經會議代表 (系學會所有幹部、各班八名代表),以相對票數制表決,並獲得系主任同意。 2. 以系會費購買任和耗材或活動用品、永久器材,若金額大於五千元或占現有總經費之 10,或該系會有一人以上(包含一人)認為此花費需要討論,則須召開購買會議會議可 再由任一人以上(包含一人)該系會成員提出須召及各班代表(亦可不提出),會議通 過方可購買。 (第陸章 經費 特別標示修訂日期以外之所有條例於中華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 99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會員 大會修訂) 第四十六條
本會之各種會議規章及辦事細節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遵照課外活動組所頒定之程序辦理。 第四十八條 章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應達 二分之一 出席率才可進行決議,於 二分之一 人數投票同意下即為通過,並呈請系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本章程於中華民國 92 年 09 月
20 日(創會會員大會)初訂 最新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109 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會員大會)
第肆章 幹部選舉
第伍章 幹部職責
第陸章 經費
第柒章 附註